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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学区房起火租客未赔还起诉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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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值近千万元的房子出租,没想到租客竟把锂电池带到房间里,结果发生火灾。一开始租客说得好好的会赔偿,没想到赔偿没等到,等来的却是租客把房东起诉上法庭,真是匪夷所思。”最近,杭州文锦苑小区一位房东遇到了这么一件糟心事。

10月25日上午,记者来到文锦苑小区15幢。从电梯出来,就看到整个楼道顶部都被熏黑,消防通道顶部也是黑黢黢一片。

记者找到了楼下住户王女士。王女士表示:“事情是发生在今年3月份,起火的时候是白天。我当时没在家,后来我火急火燎往家赶,才知道是楼上着火了。楼上是出租出去的,租户住了已经有几年时间,孩子在附近学校就读。当时烧得还是很厉害的,现在都还能看到当时烟熏的样子,后来听说,消防调查认为是电瓶被拿到房间里引发的火灾。我们家也有损失,电路进水了,地板也被泡了。”

王女士说,这起火灾,时隔几个月,事情仍然没有解决,不光是房东的房屋损失没有解决,包括自己家在内几家邻居受影响的损失也还没有解决。“这个事情我们也跟房东沟通过了,据租客说是因为电瓶出问题,厂家要负责任,事情就一直拖下来了。现在听说租客是把房东给起诉了,我们大家都觉得很惊讶。”

昨天上午,记者联系上了房东何女士。何女士说,这套房子110多个平方,之前一直是自住的,“我2008年搬进来,当时因为儿子要上幼儿园,装修用的都是环保材料,花了不少钱。后来孩子升学,我们也就搬走了。2017年通过中介出租,签订了正规的租赁合同,一开始是租两年。”

何女士说,当时了解到要来租房的一家人想住到这边来,是为了孩子上学。两年租期到期后,双方在原来合同上备注续租两年,再次到期后,双方没有签订新的合同,但是缴纳房租还是按照之前的约定来。

今年3月,房内发生火灾后,3月5日租客一方曾经向何女士致歉,并表示会修复房屋。起火后,何女士委托一位装修经理对房屋损失进行了估价,光是重新装修和损失的物品价值就有五十多万,房子还有空置损失,再加上邻居的损失、空置费、鉴定费等,加起来至少七八十万。“这套房子现在市场价值也有近千万,发生火灾后想要再转手的话,可能还会有一定的贬值影响。”

何女士向记者提供了今年6月底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火灾由“锂电池单体故障引燃储藏间地面放置的可燃物蔓延所致”。

“租客也承认了锂电池是他们拿进房间去的,但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他们是把锂电池拿上去充电的。而现场没有发现表明锂电池正在充电的证据,因为如插线板等都被烧毁了。

“鉴定报告出来后,进行协商赔偿的过程中,租客一开始态度很好,说是会把房子修好。但是后来一直没动静,我就又去沟通,结果对方的说法就变了,说让我去找电池厂家。我跟他们说,我跟电池厂家没关系,是你们把电池拿上去的。”

赔偿就这样僵住了。

令何女士感到不解的是,就在今年8月,她收到了来自法院的传票,起诉她的正是租客,“要求解除租房合同,另外要求我退还租房押金和一部分房租。”

“我真是惊呆了!很多知道这件事的人的第一反应都是‘是不是搞错了?怎么租客反倒先来起诉’?”何女士说,在收到传票前,“租客他们确实有发微信给我说‘我们已经搬走了,钥匙已经交给物业了,房子已经交给你了,合同到此为止’。我微信回复不同意,我的房子烧成这样,我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恢复完还给我才可以。他们没有回音。我一直在等,没等到他们来赔偿损失,反倒被他们起诉了,真是匪夷所思。”

昨天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上了租客张女士,针对此事她仅表示:“这是我们双方的纠纷,处理好就行了”,并拒绝了接受采访。

根据房东何女士提供给记者的租客方的起诉状,租客方的诉讼请求包括:解除租赁合同,退还剩余租金和租赁押金,并要求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用。

何女士说,10月24日这个案子已经在法院开庭,何女士根据己方律师建议,进行了反诉,要求对方赔偿房屋损失。两个案子合在一起,双方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

何女士说,发生这件事后,自己感觉身心俱疲,“以前我都是在新闻上看过电瓶起火爆炸的情况,没想到就这么发生在自己房子里。水火无情,一套好好的学区房,一把火就这么给烧了。邻居们的损失,我现在也还在积极沟通。发生这样的事,我自己是受伤害方,同时我也对邻居们的损失感到很难过。”

关于这件事,何女士表示:“关于电动充电,其实文锦苑小区里宣传得很好,张贴了提示禁止把电瓶拿到室内充电。希望这次事件也给大家提个醒,电瓶车充电一定要到指定的安全地方充,不要把电瓶拿到室内。”

律师观点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律师。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松涛认为:火灾如果是租客带上去的电池引起的,那么租客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电池质量有问题,在向房东承担责任后,租客可以向电池厂家追偿。至于租客的剩余租期,因为导致无法继续居住的,是租客自己的责任。所以,租客无权要求房东退还租金。至于押金,因为租客还需要赔偿房东的损失,所以房东有权抵扣。本案的最大争议,可能就是房东的损失,法院可能需要房东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以确认最终的损失金额。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近年来,出租房发生火灾造成损失的案件屡有发生,对此,孟博律师表示,房主和租户都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义务,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法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私拉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房东消除。

孟博律师建议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租房合同时,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以便防微杜渐、减少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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