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尿毒症将“儿子”哺育成人,“儿子”却突然失联、不告而别,男人无奈之下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其付出20余年来为哺育“儿子”所付出的抚育费、学杂费、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合计19万余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重庆男人王超(化名)与前妻林艳(化名)于1991年挂号成婚,同年9月3日生育一子王小超(化名)。2002年9月18日,王超与林艳办理离婚挂号,并约好王小超由王超抚育,王超承当王小超的一切费用,双方“无债权债务”。
然而离婚后,林艳因王小超的教育问题屡次与王超发生争持,并在过程中告诉王超,王小超并非其亲生。
2008年,因林艳再次提及王小超非王超亲生,愤慨不过的王超遂带王小超前往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院进行亲子判定,《司法判定意见书》判定结论载明:被判定人王超与王小超不是亲生父子关系。
得知判定结论后,王超犹如平地风波,但考虑到从小抚育王小超的爱情,且王小超仍是在校学生,没有其它经济来源,王超仍将王小超作为儿子抚育,继续为他供给日子、教育费用直到大学毕业。
令王超意想不到的是,王小超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却挑选了不告而别,王超与王小超、林艳都失去了联系。而此时的王超,已身患尿毒症、肾移植术后肾功能衰竭等沉痾。
百般无奈之下,王超将林艳诉至法院,要求林艳退还其抚育王小超期间付出的抚育费、教育费、医药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合计19.9万余元。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格权除生命权、身体权等权力之外,还应包含自然人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本案中,林艳不只违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还隐秘王小超并非王超亲生子女的现实,在离婚后将本应由其自行承当的费用及抚育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均转嫁至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且不知情的王超身上,其行为侵害了王超的人格权力和财产权力。
归纳案件现实与证据,法院遂判决林艳向王超付出其在抚育王小超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合计16.9万余元,并付出王超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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