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湖南株洲醴陵市人民法院对2023年7月11日在一家养猪场发生的一起不合法出产烟花爆竹爆炸事端所涉被告人吴某期、刘某军、刘某华等9人犯不合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吴某祥犯风险驾驶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惩罚。
经调查,2023年2月初至7月11日期间,李某中先后邀集被告人刘某军、陈某洪、王某等人,在醴陵市板杉镇竹花山村老山组一个名为“明旺养殖场”的养猪场饲料间雇请被告人刘某林、李某扬等人从事不合法出产狗尾草烟花药饼子活动。7月11日4时许,李某中组织人员在该饲料间内不合法出产时发生爆炸,致7人逝世、养殖场及周边房屋受损。经统计,该爆炸事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10万元。
依据对犯罪事实及情节的确定,结合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情绪,最终吴某期、刘某军等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惩罚,依法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醴陵部分市领导、人大代表、部分单位负责人、镇(街)村(社区)负责人、烟花爆竹企业负责人现场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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