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网络购物纠纷案件 。
2024 年 4 月,原告路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下单购买 4 台手机,试用后申请 “七日无理由退货”,被平台驳回 。随后,路先生以每台低于购买价 1000 余元的金额,将这 4 台手机在二手平台转卖 。之后,路先生将该电商平台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电商平台赔偿其因低价转卖手机导致的损失共 4000 元 。
电商平台提交的店铺下单及售后情况显示,路先生近半年来在该平台购买的商品生成了 209 个订单,其中包含 106 部手机,生成的 87 笔退货售后订单中,关于手机的退货售后订单多达 77 个 。
法院经审理认为,近半年来原告在涉案电商平台生成 87 笔退货售后订单,其中有 77 笔手机退货售后订单,这样的高退货率不合常理 。原告称购买手机后又退货系试用新机,发现不符合需求才退货,但试用行为可通过线下实体店测试、查阅商品详情等方式完成,其频繁购买及退货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违反了用户与平台间的协议 。
虽然法律规定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依法退货的权利,但原告在半年内多次购买后退货的行为,反映出其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过于随意,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经营成本,扰乱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滥用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路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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