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租公寓和保管租房是近两年较为流行的租借方法,一些保管公司从房东手里整租下来后,经过重新装饰对外分租并提供管家式的服务,迎合了年青一代的租房需求。为了确保和扩大赢利,有些保管公司在装修时会采用N+1的设计方案,把公共空间分割成小房间再对外租借。
近来,该法院在一起因安全设备不全导致租客从房间窗户处掉落案子中,酌情确定房屋保管机构公司对危害成果承当30%的职责。
据悉,2021年5月,高某向房屋保管机构A公司租借了坐落某小区32楼的“B房间”,双方签订了《房屋署理租借合同》。“B房间”由客厅改造为卧室分租,因而房间窗口面积较大。床铺临窗摆放,且没有装置护栏。
2022年2月3日,高某从“B房间”窗户处掉落,不治身亡。高某爸爸妈妈以A公司将安全设备不全的房屋租借给他人寓居,导致高某逝世为由向法院申述,要求A公司对高某坠亡事故承当相应职责。
福田法院审理后以为,本案中,高某因高处掉落逝世,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及走访查询后,无法明确高某是自杀还是意外掉落。在此情况下,本案作为民事案子,须根据在案证据,对案涉掉落地址自身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与逝世成果是否存在必定因果关系作出确定。
首要,根据查询材料,案涉房屋系经改造后分租,高某租住的“B房间”原为部分客厅面积,经改造后作为卧室使用,改造后房间内带有面积较大的平面窗户,未加装护栏,可以经过成人身体,而卧床方位紧靠窗户地点墙面,床面间隔窗口仅约50厘米,按照生活常理足以判别存在安全隐患,实际亦为高某所掉落的具体方位。
其次,A公司作为房屋管理人及租借人,在对坐落32楼的高层物业进行改造分租时,关于与该行为成果具有紧密联系的人身安全事项负有基本注意义务,应以合理的规范防备潜在危险。从案涉窗户的安全隐患程度、一旦产生危险的成果,对比加装护栏的较低成本而言,其以分租为目的进行改造后未加装窗口护栏的行为构成过错,与高某由此处掉落身亡的危害成果具有必定的因果关系,应承当侵权职责。
综上,法院酌情确定A公司对危害成果承当30%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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