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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拒养抑郁症女儿被判不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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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18 日上午,话题#夫妻离婚拒养患抑郁症女儿被判不准离#冲上微博热搜。
妻子起诉丈夫离婚,丈夫同意离婚,但夫妻二人均不同意抚养患有抑郁症的女儿……5 月 17 日,山东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常某(女)与被告王某(男)经人介绍认识,于 2007 年 1 月举行结婚仪式,2008 年 7 月生育男孩王大宝,2009 年 9 月生育女孩王小宝,2010 年 9 月经政府登记结婚。现王大宝随被告王某生活,王小宝因患有抑郁症在某医院住院治疗。
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来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故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抚养婚生女孩王小宝,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分割共同财产,家庭轿一辆价值 10 万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 2 项为要求抚养婚生男孩。
被告王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婚生男孩王大宝,不同意抚养婚生女孩王小宝;车给原告,原告给被告 5 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中,经原、被告共同确认,婚生女孩王小宝患有抑郁症,现正在某医院住院治疗,王小宝此时更需要父母的关心和照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原、被告均不同意抚养王小宝,该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不应予以提倡,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不准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常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家事案件中,妇女和儿童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家事审判的宗旨意在保护妇女及儿童的合法权益。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应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尽为人父为人母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均不愿意抚养患有抑郁症的女儿,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违反了传统道德,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推卸责任的表现,不应予以提倡和鼓励,故虽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也暂不能准予双方离婚。
夫妻不能遇到矛盾、困难就动辄诉诸离婚,离婚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原、被告应积极修复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交流,增进理解信任,为子女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系时,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要妥善处理,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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