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4日,在广西富川某医院妇产科病房走廊,4岁女童小艾在独自走出病房后,不慎掉入何某琼放置在走廊的开水桶中,被诊断为特重度烧伤。在后续赔偿事宜协商中,因无法协商一致,女童父母于2024年3月4日将相关涉事人及医院起诉至法院。
富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何某琼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装有开水的水桶置于人员密集的通道,导致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宋某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注意观察周边环境,推女童额头,导致其在后退过程中坐入放置在旁的水桶,也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女童的法定监护人,在带未成年人到环境复杂的医疗机构中,未尽到安全监护义务,存在相应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富川某医院虽然不是事故的责任方,但是在提供开水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及日常管理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富川法院核算女童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22,754.59元,判令由被告何某琼、被告宋某荣、女童的法定监护人以及被告富川某医院等责任主体按照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关联度,分别承担50%、20%、20%、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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