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审结了该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男子陈某与前妻王某于2011年育有一女小雅,2013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小雅由陈某抚养。2016年陈某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未予支持。2023年陈某再次起诉,为证明自己不适合抚养女儿,他主动向法院提供了女儿被殴打后身上受伤、嘴角流血的照片以及殴打女儿的多段视频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每隔两三天就用电线、皮带、棍棒等殴打女儿,还曾因殴打未成年人被警方拘留一天一夜。小雅也表示老师提到自己在校的问题后或因不做家务都会被父亲打。
法院认为,证人证言、社区调查结果、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以及其他在案证明,能够证明陈某长期家暴、虐待女儿,由其继续抚养女儿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定女儿小雅随其母亲王某共同生活。
另外,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社工服务机构向上海普陀法院代为申请小雅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对其女儿小雅实施家庭暴力。今年3月1日,上海普陀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对女儿小雅实施家庭暴力(包括但不限于辱骂、殴打、恐吓、冷暴力等行为),该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一审宣判后,母亲王某不服提出上诉,该案目前正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
需要强调的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等行为。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至关重要,全社会都有责任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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