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男子黄某入职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基本工资27,000元。2020年10月,公司辞退黄某,称抽取的考勤数据及门禁监控视频证实,黄某手机打卡时间与实际到岗工作时间存在很大差异,黄某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黄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135,000元。
公司辩称,黄某利用技术手段恶意虚假定位打卡,构成欺诈。两个月左右时间内,有15次超过打卡时间1小时以上,属于严重违纪。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提供的门禁打卡记录、手机定位打卡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黄某确系虚假打卡,构成欺诈与不诚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有据,对黄某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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