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大众号“青岛公安”9月3日发布状况通报。全文如下:
近来,青岛市崂山区“王某驾车逆行谩骂殴伤别人”案子引发大众重视,青岛市公安局建立作业专班,依法进行了核对,现将有关状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案子查询处理状况
2024年8月28日14时许,林某润(男,26岁,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大街黄山村人,个体经营业主)到返岭派出所报案称:8月28日13时许,其在崂山风景区青山村观景台邻近被人谩骂殴伤。返岭派出所依法立案,为林某润制造报案笔录,开具《伤情判定委托书》。通过走访查询、询问证人、视频研判,承认嫌疑人系王某(女,38岁,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大街青山村人,曾从事茶叶店经营、个体运送,目前无固定职业)。8月29日18时许,将王某传唤到案接受查询。查明,8月28日13时许,王某驾驭车辆前往医院预定就诊,行至青山村观景台邻近时,因车辆较多通行缓慢,逆向行进超车,与林某润正向驾驭的车辆相遇,王某倒车预备并入顺向车道。倒车过程中,林某润车辆继续向前跟进移动,因林某润车辆与王某车辆距离过近,王某无法并入顺向车道,期间与前方顺向行进旅行大巴车产生刮蹭后,王某下车对林某润进行了谩骂,并与旅行大巴车驾驭员就事故处理洽谈达成一致。随后王某又对林某润进行谩骂、殴伤。
8月29日19时许,法医判定林某润面部软组织挫伤、鼻出血及体表挫伤(右颈部一处、右上胸部一处),依据《人体损害程度判定规范》,损害程度属细微伤。林某润在《判定定见通知书》上签写“我对判定定见无异议”。 8月29日22时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公安机关对王某殴伤别人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则,对王某侮辱行为处以罚款五百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则,决议对王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8月30日凌晨1时许,将王某送至青岛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到案后,王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明悔过,书写《道歉书》向林某润致歉,表明乐意承担林某润的医疗费用并补偿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8月31日,公安机关将对王某的处罚决议送达被侵害人林某润,林某润签字承认。案子处理过程中,民警奉告林某润,有权就本案对其造成的医疗费用、经济损失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合案子查询状况,该案子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寻衅滋事刑事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网传“肇事逃逸、交通违法未查处”核对状况
经查,王某驾驭车辆与旅行大巴车产生刮蹭,王某奉告大巴车驾驭员联络方式并洽谈处理,大巴车驾驭员向车队负责人陈述状况后,先行进离现场。8月29日15时许,王某电话联络大巴车驾驭员,大巴车驾驭员表明车损细微不要求补偿。依据细微路途交通事故自行洽谈快速处理相关规则,王某车辆右前侧、大巴车左后侧细微车损,双方自行洽谈处理达成一致后,王某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符合规则,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手续完全完备有效,无需扣留车辆,王某被执行行政拘留后,车辆由其亲属保管,曾停放于市南区金坛路邻近。
8月29日21时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王某驾车逆向行进行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对其驾驭证一次记三分。
三、关于网传“居家拘留”核对状况
8月31日,公安机关巡查发现,网上出现很多所谓王某“居家拘留”不实言论。经查,首发者系王某志(男,31岁,在青务工人员),8月31日12时许,其途经市南区金坛路时,发现涉事车辆,即对车辆及周边进行网络直播,并假造“女当事人从家中下楼报警”的虚伪信息,后又将现场相关视频传达至网上,导致“居家拘留”流言很多传达。9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则,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志虚构现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四、关于现场视频中黑衣男人身份核对状况
网传,现场视频中黑衣男人为公安民警。经查询核实,该男人为崂山区王哥庄大街青山村居民林某瑞(与王某同村,个体经营业主),事发时驾车路经现场,发现堵车严重,便下车查看,看到王某正在对林某润谩骂,即上前劝说。在王某驾车预备离开时,林某润挡在王某车辆前方,林某瑞让林某润“记下车牌’’,拉劝林某润让开,王某驾车离开现场。
真挚感谢媒体和大众的监督,也真挚希望广大网民不诽谤、不信谣、不传谣,让我们一起营建明亮清明的网络空间。
青岛市公安局
2024年9月3日
8月28日,在青岛崂山风景区,一名驾驭白色路虎越野车的女司机试图逆行插队,未能成功后追尾了前方的大巴车。该女子下车后迁怒对向正常行进的男司机,对男司机进行了剧烈的谩骂,并猛击男司机的面部,导致男司机口鼻流血,但男司机并未还手。
期间,女司机还挑衅地喊道:“我逆行怎么了?我打你怎么了?”“你报警啊”。随后,这名女司机便驾车逃离了现场。
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29日就此发布状况通报称,28日13时许,王某(女,38岁,崂山区人)驾车行至崂山区青山村观景台邻近时逆向行进,因对向正常行进的林某某(男,26岁,崂山区人)未对其让行,王某下车对林某某进行谩骂、殴伤。公安机关接报后迅速开展作业,将王某查获。
经查询,王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则,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并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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