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闯红灯过马路,磕碰到骑行电动车的林某致其跌倒,进而被轿车碾压。周某见状逃离现场,林某于当日抢救无效逝世。
9月4日,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获悉,近期,该院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子。
2024年5月某天早上7时许,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闯红灯穿过马路约5米处时,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刚好通过,产生磕碰后,林某连人带车跌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
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驭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受伤,周某见状却逃离现场。后电动车主林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逝世。
当天,周某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承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案发通过。经路途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首要职责;林某驾驭电动自行车在路途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职责;刘某在绿灯时驾驭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当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脱离现场,归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分情节。其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能够依法从轻处分,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产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职责的行为。刑法中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作出限制,也就是说,无论是机动车车主、非机动车车主抑或是行人,如若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产生交通事故,都或许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薛依斯介绍,虽然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行人归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但弱势并不意味着能够做出闯红灯等违背交通规则的行为,如因违背交通规则而形成严重后果,相同或许需要承当民事职责,甚至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分。正如本案中,周某因违背交通规则闯红灯过马路,而致林某逝世,最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付出了惨痛的价值。
此外,除了相似常见的“闯红灯”等“小”违法行为,日常交通中,还有不少因“疏于调查”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如最典型的“开门杀”行为:司机或乘客在停车后没有注意调查,忽然打开车门形成别人跌倒受伤甚至逝世的,也或许要承当相应的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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