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江西九江,湖口法院审理了一起遗失物返还纠纷案件。
事件经过:2024 年 1 月 27 日,原告郭某某在路上不慎遗失佩戴的金手镯,3 日后报警处理。公安机关通过监控查找到拾得者陈某某。陈某某称,因出于好奇将其带回家作为玩具给小孩玩,发现掉色后便扔进垃圾桶处理,现已无法返还原物。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某丢失的金手镯。如返还不能,陈某某应赔偿郭某某损失人民币 16,568 元。
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此案件提醒公众,拾金不昧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捡到遗失物时,正确的做法是尽快归还失主或交由公安等部门处理,私自处置遗失物可能导致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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