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购置了上海市一套底层住宅,在支付了八百余万购房款后,听闻十多年前有一工人在高空作业时,坠落于自家院子中并死亡。林先生认为卖家方先生故意隐瞒该房屋为 “凶宅”,遂起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退还购房款。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详情。
林先生看中的这套房屋位于一楼。他与方先生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协议》,当日支付意向金 50 万元,方先生收款并签署了收款收据。之后,林先生与方先生又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签署后,林先生支付房款 370 万元。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日林先生支付装修补偿款 205 万元。林先生领取房产证后,又将贷款 180 万元发放给方先生。
房屋交易完成后,林先生得知一件令人心惊之事:十多年前,曾有工人不慎从楼上坠落,摔在自己所购房屋的院子里,不幸身亡。林先生立即致电方先生询问,方先生否认此事,要求林先生不要轻信他人。但林先生经多方查证,得知当初确有一位工人在 8 楼安装空调时不慎坠落在房屋朝南的院子内死亡。
林先生认为,死亡事故发生于 2007 年 12 月,而方先生在六个月前就办理了入户装修手续。因此,方先生故意隐瞒系争房屋院子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故,以欺骗自己,从而达到出售瑕疵房屋的目的。方先生以欺诈手段致使林先生违背真实意思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林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合同和补充协议,并退回八百余万元房款。
方先生则认为,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他已将系争房屋过户至林先生名下,林先生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他对工人意外坠楼事件毫不知情,直到林先生告知后才首次得知,不存在任何欺诈情形。系争房屋内发生的工人坠楼事件是意外事件,并非凶杀、自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且工人坠楼后并未在系争房屋内死亡,不构成凶宅。而且事发距今十多年,从未有人告知他此事,事发时他也不在现场。
在方先生看来,林先生是因房市降温,才以该事件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为此,方先生提出反诉,要求林先生支付剩余房屋转让款 100 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赔偿金。
浦东法院审理后查明,2007 年 12 月某日上午,工人在系争房屋楼上 8 楼装空调时不慎坠落在系争房屋院内。随后,急救中心于 10 时 26 分出车将其送往医院,该院门急诊病历载明:入院已死亡,死亡时间为 10 时 56 分。
审理中,物业公司表示,工人坠落一楼庭院内,导致重伤但未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由于发生意外事故时一楼无人在家,且受伤人员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送往医院抢救,故急救人员到场后在未通知一楼业主的情况下,翻越一楼围墙,并利用担架将受伤人员抬出围墙后,送往医院进行治疗。8 楼业主也出庭作证表示,当时自己翻墙入院救人,将伤者搬至草地上时,其口中还有呼痛的声音。伤者进入抢救室抢救,医生表示伤势过重已经不行了。
浦东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林先生与方先生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林先生认为方先生故意隐瞒系争房屋院子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故,以欺诈手段致使林先生违背真实意思签署了合同。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急救中心出具的说明、门急诊病历以及证人证言,难以证明工人在系争房屋院内已死亡,且工人坠楼是意外事件,不属于非正常死亡。而事发距今已十多年,其间方先生自身亦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使用,该事件对于系争房屋造成的影响已趋于淡化。
对于方先生反诉要求林先生支付剩余款项 100 万元,符合合同约定。但是,工人坠楼事件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未予披露,从而导致林先生在知晓之后提出异议,致使合同履行受阻。
综上,浦东法院判决驳回林先生的诉讼请求,林先生应继续向方先生支付剩余的 100 万元款项,但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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