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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被定性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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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被定性寻衅滋事

今年6月,家住上海的陈先生将摩托停在小区内,被一位老人故意推倒损坏。该视频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

事后查明,摩托车损失16000余元。老人被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他儿子。陈先生了解到,老人多次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但都没有动静。这次他儿子从事发后就一直在回避,他决定用法律手段解决这个问题。

警方于8月立案。目前检察院已提起诉讼,案件将于12月2日开庭。11月25日,陈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为此事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早已远远超过了摩托车的损失,他也承受了很大的精神压力。许多人劝他不要这么严肃,不值得。“我在这件事上如此执着和坚持,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让法律给我一个公道。”

据牛子新闻报道,陈先生的摩托车型号为KTM-rc390,落地价格约为6万元。一百多公斤重的摩托车,如果没有强烈的碰撞,几乎不可能落地。第二天,陈先生和物业打电话调了小区监控,他惊讶地发现,居然是一个路过的老人干的。根据陈先生提供的监控视频,6月25日17时56分,一名左手提着红色袋子的老人摇摇晃晃地经过。注意到陈先生的摩托车后,他慢慢走上前推倒,然后离开。

8月3日,警方对老人进行了精神鉴定。精神鉴定结果为其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行为能力有限,但具有有限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8月9日,警方立案调查,定性为寻衅滋事。

事发后,摩托车4S店给出的定损金额为7000余元,“包括刹把、脚刹、排气管等零部件损坏。当时给出了损坏部件的价格,还有两个地方需要进一步拆解才能鉴定。”陈先生说,浦东司法鉴定局给的鉴定是4000多元,他有异议。

后来,他和物价部门及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再次来到4S商店。对方确认所有维修费用需要16000多元,最终司法鉴定价格9000多元。“警察告诉我,这个价格是用来量刑的,不是民事赔偿的数额。从7月1日第一次定损到9月第二次鉴定,我用了大概两个月的时间。”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表示,本案中,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造成他人损害的,以自己的财产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补偿。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先从老人自己的财产中支付赔偿金,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如果老人和监护人拒绝支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行为的时候造成伤害,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犯罪嫌疑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被害人在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因维护权益造成的误工、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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