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消息 近日,许晴与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京0491民初27117号,审理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原告为许晴,被告为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被告在其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更美发布的13篇涉案文章中擅自使用了原告28张肖像图片并配有大量商业信息,被告未经许可多次擅自利用原告的肖像对其提供的整形项目服务进行推广宣传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肖像权。2018年4月,被告曾因在相同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多篇侵权文章而被原告起诉至北京市其怀柔区人民法院。被告在一年后在相同的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针对原告的侵权文章,在多次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仍未删除涉案侵权文章,主观恶意明显。基于上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被告在公众号中引用原告照片的行为并非商业行为,没有从中获益,只是一种类似于在贴吧、论坛上发布话题讨论帖的行为,应属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范畴,没有侵犯原告的肖像权等。
法院认为,北京完美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许晴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案裁判结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许晴经济损失1400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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