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工作地址是劳动合同中的主要问题。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调整作业场所对劳动者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应当征得劳动者同意。
然而,湖南某公司北京分公司却因违反上述法律而深受其害。公司未与职工何某某洽谈,以办公室装饰等为由,单方面将其作业地址变更至长沙,并要求其期限到岗。何某某当即拒绝,并指出公司未经洽谈单方面调岗是违法的,一起,他也没有在规则期限内到岗。一怒之下,公司以何某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该案经仲裁、一审、二审和省高院再审,终究判给何某某赔偿金14.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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