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民事判定书,男子婚前隐秘感染性疾病、婚后嫖娼,其妻子申述离婚被驳回。
判定书显示,李某,女,1991年出世,汉族,农人;刘某1,男,1996年出世,汉族,农人。
李某与刘某1于2018年相识并自由恋爱,于2019年挂号成婚,婚后生育一女刘某2。
李某称,刘某1婚前隐秘感染性疾病,婚后有出轨痕迹、存在嫖娼等行为,对家庭不管不顾,其所作所为导致夫妻感情决裂。
李某表明,从2021年到2023年,两边已两年未见面,一直处于分家状态,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无和好或许。
李某请求,依法判定二人离婚;婚生女刘某2由自己抚育,刘某1每月付出抚育费3000元,直至刘某2年满十八周岁或独立日子时止;均匀分割夫妻一起财产。
刘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李某请求离婚系受其家人影响。如离婚,自己要求抚育刘某2,抚育费自行承当;两边无一起财产,但要一起偿还自己婚后为一起日子所借债款8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人夫妻感情已彻底决裂。
夫妻两边应爱惜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对彼此负责,对家庭负责;夫妻间为日子小事发生争吵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关键是如何认识对立性质,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沉着解决问题。
李某、刘某1的孩子正处于身体和性格发育形成的关键期,父母理应多予以关怀和协助,两边离婚不必然对其成长和学习产生不利影响。
李某如能念及与刘某1多年的夫妻情份,念及对子女成长及生活的影响,一起努力战胜当时婚姻家庭中呈现的困难,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或许。
终究,法院判定:不准李某与刘某1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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