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工作的女高管沈某,因与已婚男下属谢某在上班时间外出吃饭、约会、开房等行为,被谢某的妻子发现并投诉到公司。沈某与谢某的妻子在公司内发生了肢体冲突,随后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将沈某开除。沈某辩称自己与谢某没有不正当关系,并声称双方一直保持着0.46-1.22米的“个人距离”,不存在亲密关系。但公司调查后认为双方存在不正当友谊。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公序良俗,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沈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被驳回。
2023 年 5 月 30 日,谢某妻子到公司投诉沈某,与沈某发生激烈打斗。后公安机关对谢某妻子故意拉扯沈某的行为给予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2023 年 6 月 8 日,公司以沈某严重扰乱公司生产经营秩序、违反《劳动合同》等相关规定及公序良俗为由,向沈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沈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461399.94 元。仲裁驳回申请后,沈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主张具有较高可信度,沈某的不当行为有违社会伦理道德及公序良俗,也违反了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沈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这类事件中,如果女高管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公司明确规定的规章制度,并且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给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和工作氛围带来了不良影响,那么公司开除女高管的行为通常是合理合法的。当然,具体的判定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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