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宜昌。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2023年3月,王某将其租住的出租屋提供给周某、李某2个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王某按每次30元抽取提成,并为其提供便利,至案发时共非法获利450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犯容留卖淫罪(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本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以定罪判刑:
1.容留二人以上卖淫的;
2.容留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3.一年内曾因容留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卖淫行为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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