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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买房打算和卖家结婚 上海某男子为买学区打算和卖家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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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例 :小莉和小张夫妻俩想买一套 “学区房”,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了卖家李女士,房屋成交价格定为 3870 万元。为逃避 200 多万的税款,中介公司提议买卖双方通过 “婚更” 办理过户手续,即小莉与小张先离婚,小张再与卖家李女士结婚,婚内办理房产过户后再离婚,买卖双方同意了该提议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购房定金为 200 万元,现场交付 20 万元,剩余 180 万元于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补足,同时合同中还约定了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等内容。
然而,合同签订后不到一周,小莉和小张就房价款、付款期限、付款方式与李女士产生了分歧。他们从别处了解到该小区上一套相同户型房子以 3500 万元的价格卖出,认为中介串通卖家抬高房价,要求降低房价、延后付款期限等,在与卖家协商无果后,夫妻俩迟迟没有支付剩余定金。当年 6 月,李女士向小莉、小张发送了《合同解除通知函》,通知他们购房合同解除,并且没收已经缴纳的 20 万元定金。夫妻俩不服,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李女士返还定金以及支付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 “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 的约定违背公序良俗,旨在避税,应属无效,其余合同内容合法有效,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因小莉、小张违约而导致解除,李女士主张没收定金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驳回了小莉、小张的诉请 。夫妻俩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属于明显的偷税行为,且涉及数额巨大,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应当予以禁止;买卖双方利用房地产登记管理的漏洞,约定通过先结婚后离婚的方式完成房地产所有权变更,有违公序良俗;合同系通过 “婚更” 这种非法手段实现合同目的,“婚更” 条款是合同主要条款,是完成案涉房屋所有权变更、实现合同目的的唯一手段,综上,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鉴于《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属无效,上海一中院遂改判,李女士返还小莉、小张购房定金 20 万元,同时驳回了小莉、小张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 。
法官也提醒,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还存在其他利用婚姻登记制度获取利益或者逃避责任的现象,诸如利用虚假结离婚骗取拆迁款、逃避执行、骗取贷款,规避房屋限购政策、取得特定城市户籍等,社会主体从事上述不法交易不仅有违公序良俗,同时其交易本身具有极高的法律风险,行为人本人也极易触犯法律,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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