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依法享有岗位津贴。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无法有效使工作场所温度降至 33℃以下,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也就是说,除高温户外作业者可享津贴外,非露天工作且工作场所温度不达标的劳动者同样享有。
目前 31 个省份的高温津贴标准集中在 100 元至 300 元之间。以浙江为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 300 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 200 元,全年按 6 月、7 月、8 月、9 月这 4 个月计发。
关于高温天气温度数据,当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 40℃以上时,应停止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 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6 小时,且不得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 3 小时内安排作业;日最高气温达 35℃以上、37℃以下时,需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同时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 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 33℃以上工作场所作业。
需注意,高温津贴不能替代高温作业现场防暑清凉饮料供应,防暑降温清凉饮料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且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若存在违反相关规定,如高温作业期间工时、工资支付、高温津贴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情况,劳动者可通过拨打 12333 热线电话或向劳动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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